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10年度,8號
TYDM,110,智易,8,202109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威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174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威穎明知為他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所為商品,意圖販賣而輸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均沒收。
事 實
一、吳威穎明知LV、GUCCI 、CHANEL等商標及商標圖樣,分別是 附表所示商標權人早已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完成商標註 冊登記,仍在專用期間之註冊商標,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國 際知名商標,且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係他人未得如附表 所示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分別於同一商品,各分別 使用相同於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註冊之商標圖樣所製作之仿 冒商品,竟意圖販賣而基於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 國108 年12月26日前之同年月某日,向大陸地區某不詳真實 姓名之賣家,以每條約人民300 元之價格,購入如附表所示 仿冒商標之商品。該大陸地區賣家於108 年12月26日前之同 年月某日,以寄件人NEW AGE DEVICES TECHNOLOGY LTD名義 ,委由大陸廣州市銘邦國際貨物代理有限公司(下稱大陸銘 邦公司)以快遞貨物方式經由香港地區,於108 年12月26日 由AE0978班機輸入運抵桃園國際機場,進儲至桃園市○○區 ○○路0 段000 號永儲股份有限公司進口快遞倉內,大陸銘 邦公司並委由不知情之千合國際有限公司,於同年月27日辦 理進口快遞貨物進口報關。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於10 8 年12月27日11時許,在上開永儲快遞專區進口倉查驗時發 覺有異而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援引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係依法定方式取得,並經 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合法之調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公 訴人所舉證據之證據能力表示沒有意見,且迄本院言詞辯論 終結前,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自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判 決之基礎。




二、被告吳威穎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 承其於前揭時、地,有以每條人民幣300 元之價格,在大陸 地區購買98條圍巾,以快遞方式由大陸地區寄送進口入臺灣 地區等情,惟辯稱:其是委託大陸地區綽號「阿剛」之「徐 明剛幫其購買絲巾,沒有指定要買什麼什沒牌子,綽號阿剛 之人亦未告知購買什沒牌子的絲巾,其不知道綽號阿剛所代 購之絲巾是什麼牌子,亦不知是仿冒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 其購買是要送給親友,要送的親友約5 、60人,若有剩下就 自己用,並不是要賣云云,矢口否認有販賣意圖,且否認有 明知為仿冒商標上品而輸入之犯罪故意。惟查證人即報關業 者千合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房永祥於警詢證述:本件貨物是 其公司受大陸銘邦公司委託辦理報關,報關資料明細是大陸 銘邦公司提供,貨主是被告,派件明細所載收件人事「明緯 」,收件地址是臺北市○○區○○路000 號1 樓,電話0000 000000等情,證人即明緯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倪豐祈於警詢 陳明:明緯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1 樓,電話 0000000000,被告是其公司打雜之員工,明緯公司確實未進 口本件之圍巾,本件貨品進口是員工即被告個人之行為,與 公司無關等情,並有扣案仿冒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進 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影本01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 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影本01份、扣案仿冒商標商品照片17張 、紙箱與其上收件人收件資料照片1 張、中華電信通聯調閱 查詢單01份、經濟部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詢明緯公 司資料01份、委託報機明細01份、委託派件明細影本02份可 稽。扣案之仿冒LV商標圍巾40條,經該商標權人授權鑑定之 鑑定人禤貫之鑑定結果認:該等圍巾做工手藝、水洗標籤、 品牌標籤、商品包裝與LV真品標準不符,該不符之處,不會 出現在合法製造之真品上,認並非LV公司之真品,對應之真 品圍巾一條市價約為24,400元等情,有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函01份所檢附鑑定報告書01份與其附件授權書01份、智慧局 商標檢索系統LV註冊商標資料影本3 頁可按。而扣案之仿冒 GUCCI 商標圍巾48條,經該商標權人授權鑑定之鑑定人貞觀 法律事務所鑑定結果認:該等圍巾貨品縫線位置處均欠缺原 廠真品應具備之品牌主要標籤及產品製造資訊標籤,所使用 之塑膠包裝袋與原廠真品標準包裝規範不符,貨品來源不明 ,製工品質粗糙,與原廠真品品質不相符,認定係仿冒該公 司商標之商品,真品圍巾市價每件約為17,545元等情,有鑑 定報告書01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影本2 份、經簽證之委任 狀影本02份可按。又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圍巾10條,經該 商標權人授權鑑定之鑑定人賴志銘鑑定結果認:該等圍巾來



源不明,非來自授權製造商;商品品質使用之材料、配件、 製工均甚粗糙,與原廠有異;欠缺商品保證書、來源證明、 發票、使用說明書及精緻包裝;仿製原廠商註冊商標文字圖 樣等;認定係仿冒該公司商標之商品。真品圍巾市價每件約 為30,000元等情,有鑑定證明書01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影 本2 份、經簽證之授權委任狀影本01份、鑑價單01份可憑。 ,佐以被告上開自白,及以下之說明,足認被告有上開犯行 。依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所載,寄件人為NEWAGEDEVICE S TECHNOLOGY LTD,收件人為被告,收件地址為臺中市○○ 0 街00號等情,而貨品紙箱與其上收件人收件資料照片顯示 ,收件人明緯,地址臺北市○○區○○路000 號1 樓,而依 委託派件明細所載,客戶明緯,地址臺北市○○區○○路00 0 號1 樓,電話為000000000 等情,由以上記載之寄件人、 收件人、收件地址電話可知,本件商品係以NEW AGEDEVICES TECHNOL OGY LTD 為寄件人,是以公司名義寄送,並非以徐 明剛或阿剛個人名義為寄件人,而委託報關之收貨人雖係被 告名義,然收貨人地址所載臺中市○○0 街00號,既非被告 住所地,亦非其工作地點。而於貨物紙箱上之收件人、收件 地址為明緯與明緯公司上開地址,派件明細上之收件人、收 件地址與電話,亦載為明緯與公司地址及與明緯公司設於同 址之凌緯有限公司電話,並非以被告與其住居所、電話為收 件人、收件地址與收件電話,而係以明緯公司名義、地址及 同址之電話為收件人、收件地址與收件電話。被告於本院審 理中稱:阿剛幫其購買到圍巾後。有打電話向其說買了90幾 件,沒有講什麼牌子,其也沒有問什麼牌子與單價、總價, 阿剛也沒有講云云,被告果真是委託所稱阿剛或徐明剛之人 代為購買寄送,且該人購得後又有打電話告知被告,則被告 理應向該人詢明購買之廠牌、單價、總價,而以本件扣案之 仿冒商標商品觀之,均為仿冒為國際知名品牌之LV、GUCCI 、CHANEL等商標之商品,所稱代購之人如未主動告知,被告 理應主動詢明廠牌與價格,然被告竟未詢明,顯有違常情。 又被告若有詢問得知為上開知是上開名品牌之圍巾,理當知 悉所稱購入價格約人民幣300 元,與真品市價差異極大,自 不可能以如此低價購得真品,而可知本件所購入者為仿冒品 。又被告如係委託阿剛或徐明剛之個人購入真品後寄送給被 告,其寄件人理應記載寄件人個人之真實名義,於若有無法 寄達退件時,可退回給該寄件之人,實無以不相干之公司名 義為寄件人而於退件時退件與該公司,無法退件予寄件之個 人之理。又被告或寄送之對方,如認所寄送者為合法之真品 ,應以被告真實姓名、地址為收件人亦無於報關資料提供非



屬被告之收件地址,於實際派件、收件資料,又不記載被告 為收件人,而以明緯公司及該公司地址為收件人、收件地址 ,並留設於同址之凌緯公司之電話為收件電話之理。綜上所 述,被告應係向大陸某賣家逕購入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由 賣家以上開公司名義為寄件人寄送,被告因明知悉係仿冒商 標之商品,故在收件人、收件地址等以上開方式記載。又被 告於警詢、檢察官詢問時陳稱:曾在拍賣網站賣物品等情。 被告於撿察官訊問時陳明:其一個月工作收入約2 萬多元等 情,佐以稅務電子閘門被告財產所得明細,被告108 年度係 再明緯公司任職,當年薪資所得為264,000 元等情,平均月 薪為22,000元,被告竟1 次花費約年薪一半之金額,購買多 達98條之圍巾,大量贈送親友,亦與常理有違。足認被告係 明知為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意圖販賣而輸入甚明。被告前 開所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 仿冒商標商品罪。其係利用不知情之快遞業者為本件輸入行 為,為間接正犯。又輸入之運輸行為,本即含有持有之性質 ,其持有為輸入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一輸入行為,侵 害上開3 商標權人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 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上開仿冒 商標之商品,侵害上開數商標權人之權利,且有使人對於該 等國際知名品牌之商標權人註冊商標之商品來源、品質發生 混淆、誤認之虞,亦有可能使該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 品質受質疑,且其不重視我國對於商標權人註冊商標之保護 ,任意侵害該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有損我國國家形象,本 件其係意圖販賣,而以上開方式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達 98件之多等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犯後為前開部分自白 ,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被害人損害等犯後態度 ,其於警詢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其個人戶籍資料〈完 整姓名〉查詢結果教育程註記為五專畢業),業服務業,家 庭經濟狀況小康等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以示懲儆。扣 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應依 商標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予以宣告沒收 。
四、據上論斷,應依商標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 一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薛全晉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古御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應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陳 淑 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商標法第九十七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 │品名 │數量 │註冊/ 審定號 │商標權人 │
├───┼─────┼───┼───────┼─────┤
│ │仿冒LV商標│40條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
│ 1 │圖樣之圍巾│ │00000000、 │登馬爾悌耶│
│ │ │ │00000000、 │公司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仿冒GUCCI │48條 │00000000、 │義大利商固│
│ 2 │商標圖樣之│ │00000000 │喜歡固喜公│
│ │圍巾 │ │ │司 │
├───┼─────┼───┼───────┼─────┤
│ │仿冒CHANEL│10條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
│ 3 │商標圖樣之│ │00000000 │兒股份有限│
│ │圍巾 │ │ │公司 │
└───┴─────┴───┴───────┴─────┘

1/1頁


參考資料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緯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合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凌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