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緝字,110年度,40號
TYDM,110,審訴緝,40,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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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緝字第40號
                  110年度審訴緝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祐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毒偵字第2856號、第681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
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
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 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於民國106 年12月7 日停止戒治 依法釋放,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7 年度戒毒偵字第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 不知悔改,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分別為下列 犯行:
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 年3 月29 日晚間9 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中豐路附近公園廁所內,以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其煙氣之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之犯意,於109 年3 月29日晚間9 時5 分許,在上址處,以 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1 次。嗣於翌(30)日凌晨0 時55分許,為警在臺北市大 同區環河北路二段與民權西路口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 一、二所示之毒品,始查悉上情。




㈡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 年10月18 日中午11時30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某處,以將甲 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其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 意,於109 年10月20日晚間9 時17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 2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臺灣地區某不 詳處所,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 109 年10月20日下午6 時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街 000 號3 樓2 室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毒品, 及其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中壢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 對照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 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㈢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犯罪事實一、㈠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 月15日生效施行 。而修正前之20條第3 項規定為「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 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 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修正後之該條規定則為「依前項規 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後再犯第 10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可知修法後係將原規定 之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若5 年內再犯 施用毒品罪,即應追訴處罰之規定,縮短為3 年,惟此屬訴 追之要件,核屬程序事項之變更,依108 年12月17日修正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條文施行前所犯第10條之罪之案件,於10 9 年7 月15日施行後,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之,108 年12月17日 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 定有明文,是應逕行 適用裁判時之規定。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令入戒治處 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於106 年12 月7 日停止戒治依法釋放,未滿3 年即再犯本案犯罪事實一 、㈠施用毒品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是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一、㈠施用毒品犯行,核屬3 年內



再犯,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之規定予以追 訴、處罰,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 罪。
㈢被告前因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61 號 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 度上訴字第2496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 定;②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 第1148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99 號駁回上訴確定;③偽造文書 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306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上開①至③罪刑,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029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3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3 年 10月9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嗣假 釋遭撤銷,尚餘殘刑1 年8 月8 日,復入監執行殘刑,已於 108 年8 月6 日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4 罪,固合於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均為累犯。惟審酌被告執行完畢之偽造文書案件,與本案 罪名、犯罪情節以及保護法益俱屬不同,難認其有特別惡性 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爰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均不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
㈣被告所犯上開4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㈤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本應徹底戒絕 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 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 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 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均係供被告本案施用所查獲,不 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 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



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 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毒品所 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110 年8 月23日準備程序筆 錄,第5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 收。
㈢至其餘扣案物,經核與本案無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末此 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 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應沒收銷燬之物: │
├──┬───────────┬────────────────┤
│編號│ 扣押物品 │ 備 註 │
├──┼───────────┼────────────────┤
│ 一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㈠、淡黃色粉末1 袋,檢出海洛因成│
│ │含包裝袋1 只) │ 分,實稱毛重0.3310公克,淨重│
│ │ │ 0.1640公克,取樣0.0025公克,│




│ │ │ 餘重0.1615公克。 │
│ │ │㈡、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 │ │ 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參109 │
│ │ │ 年度毒偵字第2856號卷,第39頁│
│ │ │ )。 │
├──┼───────────┼────────────────┤
│ 二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㈠、白色透明結晶塊1 袋,檢出甲基│
│ │1 包(含包裝袋1 只) │ 安非他命成分,實稱毛重0.4940│
│ │ │ 公克,淨重0.3240公克,取樣0.│
│ │ │ 0002公克,餘重0.3238公克。 │
│ │ │㈡、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 │ │ 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參109 │
│ │ │ 年度毒偵字第2856號卷,第29頁│
│ │ │ )。 │
├──┼───────────┼────────────────┤
│ 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㈠、白色結晶塊1 袋,檢出甲基安非│
│ │1 袋(含包裝袋1 只) │ 他命成分(實稱毛重0.2980公克│
│ │ │ ,淨重0.1050公克,取樣0.0002│
│ │ │ 公克,餘重0.1048公克)。 │
│ │ │㈡、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 │ │ 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09 │
│ │ │ 年度毒偵字第6815號卷,第267 │
│ │ │ 頁)。 │
└──┴───────────┴────────────────┘
附表二:
┌───────────────────────────────┐
│應沒收之物: │
├──┬────────┬──┬────────────────┤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備 註 │
├──┼────────┼──┼────────────────┤
│ 一 │吸食器 │1 組│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毒品所用│
├──┼────────┼──┤ │
│ 二 │玻璃球 │2 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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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