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振翃(原名黃信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軍偵字第2
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陳溢賢與郭騏濤有債務糾紛,陳溢賢(由 本院以110 年度審訴字第224 號另行審結)、黃振翃、陳靖 媛(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8 年11月2 日1 時 許前往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12樓打麻將,陳靖媛 先至他處購物,陳溢賢、黃振翃於當日1 時許進入該址時, 巧遇郭騏濤,陳溢賢遂趨前詢問郭騏濤欲如何處理債務,郭 騏濤驚覺有異,正欲起身離去之際,陳溢賢、黃振翃即站立 在該址門口前,待郭騏濤起身離開時,由黃振翃、陳溢賢以 一前一後方式,跟隨郭騏濤進入電梯,3 人於同日1 時53分 許一同乘坐電梯下樓,陳溢賢在電梯內對郭騏濤稱:「不還 錢還有錢打麻將」等語,並手持郭騏濤之皮包,以免郭騏濤 離去;陳溢賢、黃振翃與正欲上樓之陳靖媛碰頭後,陳溢賢 撥打電話要求林昱丞(由本院以110 審簡字第240 號另行審 結)開車載送,林昱丞即於同日2 時2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黃䕒陞(由本院以110 審簡字第 240 號另行審結)前往上址1 樓與之會合;陳溢賢、黃振翃 、林昱丞、黃䕒陞即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陳溢賢要求 郭騏濤至他處協商債務,黃振翃、林昱丞、黃䕒陞隨同在側 並示意郭騏濤上車,郭騏濤見對方人多勢眾,認無離去之可 能,只得自行坐上該車後座中間,由黃振翃及黃䕒陞坐在後 座右側、陳溢賢坐在後座左側、陳靖媛坐在副駕駛座,林昱 丞旋駕駛該車上路,以此等強暴之方式,妨害郭騏濤自由離 去之權利;另於車輛行駛期間陳溢賢、黃振翃對郭騏濤稱: 「欠錢是不用還嗎」、「欠錢看你是要跑多久」等語,並要 求郭騏濤聯繫友人籌錢還款;林昱丞將車開至桃園市桃園區 莊敬路2 段雙口碑旁,陳溢賢喝令郭騏濤下車尋找友人籌款 ,郭騏濤遂撥打電話聯繫友人,佯欲籌款,乘機央求友人報 警;陳溢賢、黃振翃見郭騏濤態度欠佳,一時怒火攻心,旋
共同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聯絡,陳溢賢持車上灰色水管毆 打郭騏濤臀部及腿部、黃振翃以徒手毆打郭騏濤臉部,造成 郭騏濤受有兩側顏面挫瘀傷、左側臀部、左大腿挫傷等傷害 ;警獲報後,員警劉睿涵於同日2 時37分許趕赴現場,嗣員 警許都尉、謝瑋倫、高煜翔陸續趕到,郭騏濤始得脫身。因 認被告黃振翃涉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罪及同法第27 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黃振翃於檢察官提起公訴 且繫屬於本院後,於110 年6 月11日死亡一節,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院卷第281頁),揆諸前揭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倍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芝君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