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752號
TYDM,109,附民,752,20210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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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52號
附民原告  黃佳偉


附民被告  鍾昭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00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明定。另刑事訴訟諭知無 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 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 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鍾昭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向本院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1006號詐欺等 案件審理,經原告黃佳偉於本院審理前開刑事案件中,對被 告鍾昭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聲請假執行 ,惟觀諸原告受害部分之事實,被告並非加害人,原告並無 因被告犯罪而有受損害之情況,就此自與前揭規定不符,揆 諸上開說明,亦應以判決將原告此部分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 訟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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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