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37號
TYDM,109,訴,137,2021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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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子諺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廖孟意律師
具 保 人 廖孟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孟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 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
㈠被告汪子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廖孟意律師於民國10 8 年7 月8 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 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見聲羈號卷第29至30頁)。 ㈡被告嗣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未獲後,其辯護人向本院陳報 被告現居於辯護人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6 樓」之昪正國際法律事務所,經本院向被告確認其實際居住 地為何,被告則向本院陳報其現居住地為「臺北市○○區○ ○街000 號4 樓」;又具保人廖孟意原戶籍地雖為「高雄市 ○鎮區○○街000 ○0 號8 樓」,然其已於110 年8 月25日 將戶籍地遷至「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3樓」,並於 110 年1 月6 日向本院陳報其未居住於「高雄市○鎮區○○ 街000 ○0 號8 樓」之戶籍地,訴訟文件應送達至「臺北市 ○○區○○○路0 段00號6 樓」,此有被告辯護人之刑事陳 報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及具保人之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1 頁、第177 頁、



第237 頁、第337 頁),核先敘明。
㈢嗣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110 年4 月27日下午1 時50分到庭行 準備程序,且將該準備程序之傳票合法送達至其戶籍地「新 北市○○區○○路0 號4 樓」,及現居地「臺北市○○區○ ○街000 號4 樓」,並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否則即 沒入保證金,前開傳票亦合法送達至具保人陳報之送達地址 「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6 樓」,被告及具保人竟 均無故不到庭,本院乃依法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且查得 被告業已出境等情,此有本院準備程序刑事報到單(見本院 卷第287 頁)、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43 至245 頁、第25 3 頁、第267 至271 頁、第273 頁)、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303 頁、第333 頁)、被告之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見本院卷第305 頁)、拘票、 拘提結果報告書、公務電話紀錄表及被告之入出境查詢結果 等件(見本院卷第319 至331 頁、第335 頁)在卷可稽,足 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 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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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