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世瑋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世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蔡世瑋提起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且 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具體上訴理 由之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 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哲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