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陳國政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7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42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表:股票 110年度除字第2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 1 855 002 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5-NX-0000000-0 1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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