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代 理 人 周士騰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24號 編號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民國) 到 期 日 (民國) 001 劉華湘、鄧昌忠 11,540,000元 83年12月30日 84年6月30日 002 張敏隆、鄭民箎、鄭弘國 1,000,000元 85年8月26日 85年11月26日 003 許春來、李素珍 6,060,000元 8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