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1號
原 告 王勳榆
被 告 洪若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三行關於「原告與訴外人方展豐(下稱方展豐)於 年 月 日結婚」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與訴外人方展豐(下稱方展豐)於95年5月10日結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