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38號
SCDV,110,補,938,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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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8號
原 告 吳榮鎰
訴訟代理人 李家豪律師
李文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榮銘吳榮鑑吳榮鏜吳榮銓等人間返還不
當得利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陸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調解聲
請費新台幣參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參仟零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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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