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 告 長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
佰柒拾壹萬玖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
仟捌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