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17號
SCDV,110,補,917,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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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7號
原 告 王良能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森榮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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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