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93號
SCDV,110,補,893,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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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3號
聲 請 人 陳許金女
許順全
許有福
張許美珠
邱許美月

許美香

秀卿
許秀燕
許秀菊
許有傳
兼前列十人
之訴訟代理 許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有興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坐落新竹
市○○路000號房屋於民國110年起訴時交易價值或課稅現值,並按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
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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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