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1號
原 告 陳少芬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明哲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2,614,7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6,938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