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08號
SCDV,110,補,808,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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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8號
原 告 蔡張蘭妹
訴訟代理人 林家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春桃等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估算被告佔用系爭土地
面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貳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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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