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詮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宜庭
相 對 人 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
110年9月10日所為之函(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函(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旨欄中關於「…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16號假扣押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16號假處分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函(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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