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0年度,356號
SCDV,110,竹簡,356,202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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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簡字第356號
原 告 陳美雲
陳志宏
張郁苓
吳素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承駒律師
被 告 陳錦照之繼承人
陳文宣
陳瑋駿
吳美珠
吳惠美
吳炳坤
王阿香

阿秀
李雪霞
陳素真
阿玉
羅菊銀
范寶
蘇秀真
王慧卿
呂淑卿
洪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 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即陳錦照之繼承人之姓名 及住所或居所,亦未記載被告阿秀(僅載為李雪霞之胞姊妹 )、阿玉(僅載為李雪霞之女)之姓名,且未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應 於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㈠提出被繼



承人陳錦照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陳報被繼承人陳錦照之繼承 人有無拋棄繼承。㈡具狀補正記載起訴狀上被告即陳錦照之 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㈢具狀補正記載起訴狀上被告 阿秀、阿玉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李雪霞全戶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被告阿秀、阿玉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得省略)。㈣提出被告陳文宣陳瑋駿、吳美 珠、吳惠美、吳炳坤王阿香陳素真、羅菊銀、范寶玲、 蘇秀真王慧卿呂淑卿洪月霞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得省略)。㈤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及補正狀 繕本或影本。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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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