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0年度,129號
SCDV,110,竹簡,129,20210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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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簡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芃宇(即陳福坤之限定繼承人)

陳宥廷(即陳福坤之限定繼承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鈺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 第2 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準用之,同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 年9 月1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110 年9 月6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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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