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0年度,129號
SCDV,110,竹簡,129,2021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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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簡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芃宇(即陳福坤之限定繼承人)

陳宥廷(即陳福坤之限定繼承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鈺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2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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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