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358號
SCDV,110,司聲,358,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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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黃詩云

相 對 人 黃根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七年度存字第四八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 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 第106條規定甚明。另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 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債權人 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強制執 行法第132條第3項定有明文。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 ,於法院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後,如該假扣押或假處 分裁定已逾上開30日期間而不得聲請執行時,自不因供擔保 人未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而影響其依民事訴訟法 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行使定期催告及返 還擔保物之權利。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裁判要旨 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26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2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7年 度存字第48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本案訴訟業經調解成立而終結,且聲請人已撤回其假扣 押強制執行,是該事件業經終結,且聲請人已定20日以上期 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請 求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7年度存字第480號提存 書影本、107年度司裁全字第265號假扣押裁定影本、107年 度家非調字第358號調解筆錄影本、民事撤回強制執行狀影 本、竹北成功郵局存證號碼000181號存證信函暨投遞記要影 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2 65號假扣押事件卷、107年度存字第480號擔保提存事件卷、



107年度司執全字第134號假扣押強制執行卷等,查核無誤; 本件聲請人已撤回其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於本件訴訟終結 後,聲請人亦已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 使權利而不行使,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紀錄科函查未 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之民事訴訟及非訟事件,有民事紀 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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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