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288號
SCDV,110,司聲,288,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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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文峰
相 對 人 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蓮
相 對 人 游弘誠律師即陳元正之遺產管理人

蕭光璧

蕭光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游弘誠律師即陳元正遺產管理人於管理陳元正遺產之範圍內,與相對人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蕭光璧蕭光國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之訴訟事件,業經 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5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 相對人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蕭光璧蕭光國,與被告即 相對人游弘誠律師即陳元正遺產管理人於管理陳元正遺產之 範圍內,連帶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312元 由聲請人於民國109年9月23日預納 合 計 14,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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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