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10年度,9號
SCDV,110,司消債聲,9,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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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巧箴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竹縣孝愛儲蓄互助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黃筱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廖佩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邱碧慶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以一0九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十六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中華民國一一0年七月十五日,應延至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五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因所從事工作為幼兒園之隨車導護 及廚助人員,而相關事務近幾月受新冠病毒疫情嚴重影響, 工時及工資均減少,致聲請人近來每月平均收入甚低,實無 力還款,為此聲請自民國(下同)110年7月15日起延長履行期 限6個月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9年9月29日以109年度司執 消債更字第26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 卷宗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勞雇雙方協商 減少工時協議書及債務人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明細等件影本 為憑,堪認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 案有困難,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 ,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又查,債務人具狀表示業已依 更生方案自109年12月起繳納7個月更生款項,此有債務人聲 請狀在卷可稽。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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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