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相 對 人 郭雅苓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鄧宇洋邀案外人張雙隆、相對人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107年9月20日向聲請人申辦分 期付款買賣契約,貸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 ,分期期限自107年10月20日起至117年9月20日止,依年利 率百分之12固定計息,共分120期攤還其所貸款本金及利息 ,每月20日付款,期付金額430,413元,又相對人為擔保其 對聲請人之上開債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45,0 00,000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未料相對人屆期 不為清償,迄今尚積欠10,242,208元及利息、延遲利息、違 約金、費用等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等件影本為證。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0年7月29日新院嶽民寶 110司拍128字第023363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0年8月5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 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110年度司拍字第128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關西鎮 大旱坑 小東坑 1 14,025 全部 2 新竹縣 關西鎮 大旱坑 小東坑 3-3 6,35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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