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15號
SCDV,110,司拍,115,202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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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羅元棓


相 對 人 盧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6日向 聲請人共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0元,為證明前開債務 ,有開立本票一紙700,000元為憑,另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 前開債務,並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 同)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而依雙方 約定,相對人應於110年5月1日清償前揭債務,惟聲請人於1 10年6月1日向相對人提示本票時卻未獲清償,屢次催繳均置 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相對人於109年11月6日所開立, 面額700,000元之本票等件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新院嶽民寶110司拍115字 第026214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0年8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 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110年度司拍字第115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竹北市 站前 761 277.93 28494分之338 2 新竹縣 竹北市 站前 761-1 7.07 28494分之338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34 站前段761、761-1 ------------ 博愛街426之1號四樓之六 商業用、鋼筋混泥土造、9層 四層:23.80 合計:23.80 花台0.60㎡ 全部 備考 建有部分:站前段370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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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