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13號
SCDV,110,司拍,113,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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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萬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福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 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 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 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 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9日(發文日期)通 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同年7月15日送達聲請人 ,惟其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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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