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鄧振權
相 對 人 捷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薇欣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市政府勞工處於民國110年8月1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臺幣27,000元,並於民國110年8月20日前逕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 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指派調解人或組成勞 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11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資遣費等勞資爭議事件,經 新竹市政府勞工處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調解成立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7,000,並於110年8月 20日前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惟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 行其給付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竹市政府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新竹關東橋郵局 薪資轉帳存摺影本等件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 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又經本院審視聲請人提出薪 資帳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相對人迄未給付聲請人27,000 元,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調解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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