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2494號
SCDV,110,促,2494,202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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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249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彭郁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捌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彭郁晴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8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23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
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
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
,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
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
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
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
: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110年度促字第00249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13元彭郁晴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0年0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3.290%002新臺幣22060元彭郁晴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0年0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3.790%003新臺幣62672元彭郁晴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0年0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790%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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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