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75號
SCDV,109,訴,775,20210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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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5號
原 告 唐甸崎
林慧霞
詹郁玲
周聯芬
仝長松
段素芬
盧志玲
黃鎮康
朱曼婷
郭景桓
葉玉如
吳志文
陳瑋婷
周超霞
黃孟達
黃梅英
周淑貞
洪金燕
張金水
劉茂松
朱麗媛
陳璧瑩
黃黎蓉
追加原告 新竹山莊家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侯健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被 告 楊秉禾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序號7陳俊宏身分證號「Z00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序號76、A.姓名欄「陳盈利」記載,應更正為「陳春月」;序號87韓宇麒身分證號「Z00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序號99黃建中身分證



號「Z00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序號132李永文身分證號「Z00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序號163賀孝廉身分證號「Z00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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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