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81號
SCDM,110,金訴,81,2021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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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聖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聖貿被訴起訴書附表告訴人廖美英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聖貿自民國109年6月間,透過「朱慧 靜」之介紹,加入某詐騙集團,擔任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之車 手(參與組織部分,業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 第16521號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謀議既定,林聖 貿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即基於3人以上共同 詐欺與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9 年6月22日17時許,假冒告訴人廖美英之姪子,佯稱:最近 因購買防疫商品,急需借款周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 示於109年6月23日12時59分許至彰化銀行土庫分行(雲林縣○ ○鎮○○路000號)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至王雅宣之 斗南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廖美英因 而受有損害。再由林聖貿至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指定之地 點拿取提款卡後,於109年6月23日13時2分許至15分許提領 上開款項,並從其中抽取約定由林聖貿取得之報酬2%,再將 餘款以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指定之方式丟包上繳,以此製 造金流斷點,而隱匿上開詐欺特定犯罪之不法所得去向。經 警方據報循線調閱監視器查辦,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起訴書附表告訴人廖美英部分,前經本 院以109年金訴字第154號判決有罪,並於110年2月19日確定 ,而查其前案之犯罪內容,就被告起訴書附表告訴人廖美英 部分,其詐騙方式、被騙金額、匯款時間、提款地點、時間 、金額,均與本案相同,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起訴書附表告



訴人廖美英部分,與前案相同,依前所述,此部分業經判決 確定,自應為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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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