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煜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366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煜騏與告訴人曾冠文因債務而生嫌隙 ,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9年5月12日上午8時20分許 ,在位於新竹縣○○鄉○○路00號之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徒手毆打告訴人曾冠文,致告訴人曾冠文受有左側頭部及 左側耳朵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 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黃煜騏涉犯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曾冠文成立調解,並 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110年度刑移調字第76 號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鄒茂瑜、陳亭宇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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