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06號
SCDM,110,聲,1306,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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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郭芝讌


被 告 周栢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0年度執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芝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芝讌前因被告周栢緯犯肇事逃逸案 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 109年2月3日出具現金保證(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 )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經查,被告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萬元 ,具保人如數繳納現金後,被告於109年2月3日經具保釋放 。嗣該案經本院以109年度交訴字第7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 定。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被告及通知具保人偕 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告未到庭,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被 告到案接受執行,復經拘提被告亦無著乙情,均有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通知暨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刑事保證 金繳納收據、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可 稽,顯然被告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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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