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嘉祥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再參酌受刑人所 犯罪名、侵害法益並不相同,兩罪之間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 低,各自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為獨立等情,應定其應執行 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