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221號
SCDM,110,聲,1221,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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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孟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孟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林孟昭因犯商標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林孟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罪名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商標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8年4月2日12時18分許 109年1月初前某日至109年3月26日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7218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1372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交易字第742號 110年度智簡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13日 110年5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交易字第742號 110年度智簡字第10號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9日 110年7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執字第5705號 (已執畢)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3297號 (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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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