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簡字第6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富耕
戴邦豪
莊佳興
呂瓔融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
2217號、第13600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0
年度易字第299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富耕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戴邦豪共同犯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佳興共同犯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呂瓔融共同犯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張富耕、戴 邦豪、莊佳興及呂瓔融等4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 本院卷第57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富耕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0 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犯散布文字誹
謗罪。核被告張富耕、戴邦豪、莊佳興及呂瓔融等4人如附 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 安全罪及同法第354條之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被告張富 耕、戴邦豪、莊佳興及呂瓔融等4人就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 一㈡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又被告張富耕就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之犯行,係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散布文字誹謗罪,為想像 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散布文字誹謗罪 處斷;被告張富耕、戴邦豪、莊佳興及呂瓔融等4人就附件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亦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恐嚇 危害安全罪及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亦為想像競合犯,依 同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處斷 。被告張富耕就上開散布文字誹謗及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2 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富耕、戴邦豪、莊佳 興及呂瓔融等4人與告訴人彭勝騰、張秀玉及彭維晟等3人間 分別因支付竊電案件之和解金及借款糾紛而生嫌隙,不思理 性處理紛爭及透過合法司法程序追償欠款,被告張富耕竟率 爾在自己之臉書上,以文字貼文恐嚇及指摘傳述毀損告訴人 等3人名譽之事,使告訴人等3人之人格遭受貶抑,減損告訴 人等3人之聲譽;被告張富耕、戴邦豪、莊佳興及呂瓔融等4 人另至告訴人等3人之住家以丟擲雞蛋之恐嚇方式討債,不 但使告訴人等3人心生畏懼,且使告訴人等3人家中之大門因 蛋汁滲入而不堪使用等情,渠等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 4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 渠等之犯罪動機,係因告訴人彭勝騰積欠被告4人債務均未 償還且欠款金額非低,渠等一時失慮而觸法,另衡及渠等之 智識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 就被告張富耕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均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提起公訴,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第2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2217號
第13600號
被 告 張富耕
戴邦豪
莊佳興
呂瓔融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富耕前犯竊電案件與彭勝騰等人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電公司)達成和解,嗣因和解金給付發生糾紛,竟 基於恐嚇及毀謗之犯意,分別於(一)民國109年6月14日凌 晨1時29分許,在其位於新竹縣○○市○○路00號4樓住處,以其 手機上網在其臉書(FACEBOOK)上張貼:「一家子狗幹母豬 生的啦,我看你要跑到什麼時候彭X騰、彭X晨、張X玉,在 擺爛沒有關係,一家子不要臉的,很會作假帳」、「這間公 司很會作假帳,兒子黑了人家公司一千多萬連親戚都騙了將 近160萬,害到人家生活都過不下去不處理,全家人不要臉 擺爛」、「張X玉,當初口口聲聲跟我說會處理,是在公三 小,說的跟做的都不一樣,一把年紀了,還在搞不要臉的手 段」、「彭X晨,你們站不住腳叫誰講都一樣啦,還拜託人 家處理我們,你們就站不住腳,還找人處理,你什麼咖?」 、「一家人擺爛是殺小?不要以為這件事會過啦!很多瘋子 等著伺候你們啦!...自己路上走路開車小心啦,最近瘋子 很多,治安不是很好,你們真的要小心加油喔(附手臂握拳 圖樣),彭X騰,真心奉勸你,不要在吃藥了,要好好注意 身體喔(附手臂握拳圖樣)」,使彭勝騰、張玉秀因而心生
畏懼。(二)張富耕與張玉秀因上開台電公司和解金糾紛, 竟於109年6月25日凌晨1時許,夥同戴邦豪、莊佳興、呂瓔 融等人,共同基於恐嚇及毀損之犯意,前往彭維晟及張玉秀 位於新竹縣○○市○○街000號住處向其大門及窗戶丟擲雞蛋, 致使居住在該住處之彭維晟及張玉秀因而心生畏懼,及大門 因蛋汁滲入而毀損致不堪使用。
二、案經彭勝騰、張秀玉、彭維晟告訴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張富耕之陳述 坦承有在臉書po文與戴君霖、莊佳興、呂瓔融一起去張秀玉、彭勝騰位於新竹縣○○市○○街000號住處丟雞蛋之事實。 2 被告戴邦豪之陳述 我有去彭勝騰位於新竹縣○○市○○街000號住處丟雞蛋之犯行,但我不是跟張富耕去,我是自己去的。我認識彭勝騰,他騙我當人頭背電費,我跟張富耕不熟,後來一起過去,不是張富耕找的等語。 3 被告莊佳興之陳述 我有去彭勝騰位於新竹縣○○市○○街000號住處丟雞蛋之事實。 4 被告呂瓔融之陳述 我有去彭勝騰位於新竹縣○○市○○街000號住處丟雞蛋之事實。 5 告訴人彭勝騰、張秀玉、彭維晟之證詞 全部犯罪事實。 6 張富耕臉書截圖、彭勝騰等人前案竊電案件相關資料、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 被告張富耕等人有上開毀謗、恐嚇及毀損等犯行。 二、涉犯罪名: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張富耕涉犯刑法第 310條第2項加重毀謗、刑法第305條恐嚇等罪嫌。被告張富 耕以一行為而觸犯恐嚇及毀謗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 一重之毀謗罪論處。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張富耕、戴 邦豪、莊佳興、呂瓔融等人所為,均係共犯刑法第305條恐 嚇及刑法第354條毀損等罪嫌。被告張富耕等4人以一行為而 觸犯毀損罪、恐嚇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毀 損罪論處。被告張富耕等人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有犯意聯 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張富耕上開二次犯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許大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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