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秩字,110年度,38號
SCDM,110,竹秩,38,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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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竹秩字第38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彭楷家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0年6月23日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100013436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楷家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支(含彈匣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彭楷家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0年6月21日17時15分許。(二)地點:新竹市○區○○路0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彭楷家於上開時地,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 槍並拉滑套、向天空及地板作勢鳴槍之情事。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彭楷家於警詢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 。
(二)偵查報告1份(見本院卷第7頁)。
(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1份(見本院卷第9頁)。   
(四)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見本院卷第15至19頁)。
(五)新竹市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1份、空氣槍動能初篩 報告表1份、檢視照片6張(見本院卷第23至34頁)。(六)查獲現場照片12張、監視器畫面照片6張(見本院卷第39 至55頁)。
(七)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本院卷第65頁)。   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扣案之玩具手槍1支,外觀 類似真槍,有上揭扣案之槍枝照片在卷可稽,又被移送人因 一時心情不佳,於上開時、地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 具槍1支,並持該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拉滑套、向天空及地板 作勢鳴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定,應予以裁罰。四、爰審酌被移送人所為已影響公共秩序,危害社會安寧,暨被 移送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違序動機、手段、過程、情節 、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本院 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五、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含彈匣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 ,且係供其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等情,業據 其於警詢中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2頁),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錄裁罰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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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