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45號
SCDM,110,單聲沒,45,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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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振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9年度執聲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545、7 646、8779、11615號,被告曾振豐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乙案 ,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 0年5月11日確定。本案尚扣得被告所有為其犯罪所用之物: 存摺(曾振豐)3本(臺灣企銀、第一銀行)、隨身碟1個、光碟 1片(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108保1337)、Iphone 手機(黑)1支、Iphone手機(粉紅)1支(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保管字號:108保1338),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 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曾振豐前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 第1項第4款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非法取得、使用營業秘 密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等罪,業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6545、7646、8779、11615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9年5月11日至110年5月10 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㈡、惟本件扣案被告所有之存摺(曾振豐)3本(臺灣企銀、第一銀 行)、隨身碟1個、光碟1片、Iphone手機(黑)1支、Iphone手 機(粉紅)1支,固係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分別 在華欣機械有限公司及被告住所執行搜索而扣押之物,有法 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刑事案件移送書(偵11615 卷第8頁反面)存卷可憑,惟聲請人未釋明該等物品與本件 犯行之關聯性,被告雖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加入LINE群組「 勇往直前」及微信群組「苏州倍益霆股东微信群」(見偵87 79卷第3-7頁、第43頁反面-44頁),然無從自群組之對話紀 錄截圖分辨被告係以何手機聯繫,遍查卷內亦無證據足徵該 扣案之存摺(曾振豐)3本(臺灣企銀、第一銀行)、隨身碟1個 、光碟1片、Iphone手機(黑)1支、Iphone手機(粉紅)1支係



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或義務沒收之物,本院自 無從宣告沒收,是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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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欣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