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39號
SCDM,110,單聲沒,39,2021093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明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9年度執聲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隨身碟壹個、被告王明照電腦主機列印資料壹張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545、7 646、8779、11615號,被告王明照人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乙 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 110年5月11日確定。本案尚扣得被告所有為其犯罪所用之物 :Iphone手機1支(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108保13 34)。隨身碟1個、行動硬碟1個、王明照電腦主機列印資料 1張(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108保1335),爰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1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 1第1項第4款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非法取得、使用營業 秘密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等罪,業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6545、7646、8779、11615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9年5月11日至110年5月 10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本件扣案被告王 明照所有之Iphone手機1支、隨身碟1個及電腦主機列印資料 1張,均係供其聯絡、儲存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秘密 之犯罪所用之物,此有LINE群組「勇往直前」對話紀錄截圖 、微信群組「苏州倍益霆股东微信群」對話紀錄截圖、王明 照電腦主機列印資料、扣押物案關檔案光碟、法務部調查局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 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 可參(見偵11615卷第166-171頁反面、證物袋內;偵6545卷 三第31-38、41-45頁、第51-56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之行動硬碟1個 ,固係被告所有,惟聲請人未釋明其內有何與本件相關之內 容,而被告於偵訊中供稱:我的電腦調查官已經看過了,沒 有什麼東西,那些資料我真的刪掉了,我也有給一個硬碟給 他看是否有存在那裏,但就是沒有等語(見偵6545卷三第61 頁背面),遍查卷內亦無證據足徵該扣案之行動硬碟係供本 件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或義務沒收之物,本院自無從 併予宣告沒收,是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 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1/1頁


參考資料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