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允騰
呂淑容
嚴美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執聲字第69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陳允騰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扣案呂淑容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扣案嚴美榮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依同法第253條或 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 、第3項之物或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 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偵字第1 03、113號被告陳允騰、呂淑容及嚴美榮(聲請書誤載為顏 美榮,應予更正)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業經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 ,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確定,惟尚有扣案其所繳回之賄賂 共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107年度銀保管字第46號,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偵字第103號偵查卷第106頁) 係犯罪所得,爰依首開條文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 日修正公布,並均於105年7月1日施行,而沒收、非拘束人 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
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規定甚 明。又刑法第143條於107年5月23日修正後,刪除第2項「犯 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此關於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規定,而一 體適用刑法總則編沒收之相關規定(立法理由參照)。準此 ,有投票權之人已收受賄賂後,其所收受之賄賂,應回歸適 用現行刑法第38條以下(105年7月1日施行)沒收之規定。三、經查,被告陳允騰、呂淑容、嚴美榮等涉犯上開投票受賄案 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12月26日以107 年度選偵字第103、113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職權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本件被告陳允騰、呂淑容、 嚴美榮等各於附表所示時、地收受之賂款各2,000元,業據 扣案,且係被告等犯投票受賄罪之犯罪所得,業據渠等於警 詢中供承無訛(見選偵103卷第21-22頁、第25-26頁、第27 頁反面-28頁反面),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扣押 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參( 見選偵103卷第62-65頁、第67-73頁、第106頁),是聲請人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 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表:
編號 收受賄賂人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賄款 (新臺幣) 1 陳允騰 107年10月10日上午某時許 陳允騰位於新竹縣○○鎮○○里0鄰○○○○○○村○街0號之住處 2,000元 2 呂淑容 107年10月10日上午某時許 呂淑容位於新竹縣○○鎮○○里○○街0號之住處 2,000元 3 嚴美榮 107年10月10日上午某時許 嚴美榮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之住處 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