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榮林
被 告 廖育廷
上列被告因幫助洗錢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8536號),並經移送併案審理(109年度偵字第12900號、第1336
8號、第12258號;110年度偵字第5473號、第7093號、第2280號
)本院認為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廖育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犯罪事實:
廖育廷可預見提供自己之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供人使用 ,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 基於幫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09年5月中旬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 託帳戶)以新台幣2000元之代價,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 ,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上述金融 帳戶為工具,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先後詐 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分別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後,隨即遭不詳之人持該帳戶金融 卡提領一空。
二、證據名稱:除證據應增加「被告於審判中之自白;及證人陳 智民、黃士綱在審判中之證言」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 書及併案意旨書所載。
三、緩刑:查被告前此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品行良好,其僅因 一時疏忽,致罹刑典,經本院審判後最終坦承犯行,足見被 告經本次罪刑之宣告後,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又審酌 其罹犯雙側玻璃體出血,第二型糖尿病,伴有糖尿病的增殖
型視網病變;因雙眼視力模糊而就診,後續雙眼須接受手術 治療,此有新竹馬偕紀念醫院診斷明書一份可稽(院卷第37 頁),本院因認對其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 第74條第1項第1款併諭知緩刑3年;另依74條第2項第5款之 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 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勵自新;並依 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而被告若違反本院所定上開命其履行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 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 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併此 敘明。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新 增訂之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自承其確有收受2000元之對價(院卷第239頁), 自應依前開規定予以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以利執行。
五、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
(三)刑法第11條、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 、第74條第1項第1款、74條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 款。
(四)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七、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金額 1 林麗絲 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林麗絲聯絡,佯稱:已幫林麗絲購買房屋,需繳納印花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多筆,其中,於109年5月21日12時45分許,擬匯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幸為銀行行員勸阻而未匯款。 2 連美惠 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連美惠聯絡,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連美惠陷於錯誤,匯款多筆,其中,於109年5月21日1時58分許,匯款5萬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3 邱素華 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邱素華聯絡,佯稱:投資獲利,需繳納境外稅云云,致邱素華陷於錯誤,匯款多筆,其中,於109年5月21日14時50分許,匯款7萬4,727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4 林怡君 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林怡君聯絡,佯稱:可投資博弈,穩賺不賠云云,致林怡君陷於錯誤,匯款多筆,其中,於109年5月20日16時3分許,匯款12萬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5 范心怡 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范心怡聯絡,佯稱:可投資香港房地產云云,致范心怡陷於錯誤,匯款多筆,其中,於109年5月20日15時28分許,匯款5萬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6 林秀微 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林秀微聯絡,佯稱:可參加投資云云,致林秀微陷於錯誤,匯款多筆,其中,於109年5月22日11時48分許,匯款34萬3,200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7 蘇雅苓 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蘇雅苓聯絡,佯稱:可參加投資云云,致蘇雅苓陷於錯誤,匯款多筆,其中,於109年5月21日9時40分許,匯款24萬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8 張淑華 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張淑華聯絡,佯稱:有六合彩開獎內線,可參加投注云云,致張淑華陷於錯誤,匯款多筆,其中,於109年5月20日8時9分許,匯款90萬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9 張雅婷 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張雅婷聯絡,佯稱:可參加投資云云,致張雅婷陷於錯誤,匯款多筆,其中,於109年5月22日15時31分許,匯款16萬2,521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10 周昱秀 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周昱秀聯絡,佯稱:可參加投資黃金期貨云云,致周昱秀陷於錯誤,匯款多筆,其中,於109年5月22日14時10分許,匯款15萬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11 陳詩助 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陳詩助聯絡,佯稱:可參加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陳詩助陷於錯誤,匯款多筆,其中,於109年5月21日13時27分許,匯款30萬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12 陳貞君 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陳貞君聯絡,佯稱:可參加投資認購股票云云,致陳貞君陷於錯誤,匯款多筆,其中,於109年5月22日10時52分許,匯款15萬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13 彭采婕 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彭采婕聯絡,佯稱:可參加投資新葡京娛樂城云云,致彭采婕陷於錯誤,匯款多筆,其中,於109年5月21日13時11分許,匯款9萬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14 陳文旭 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陳文旭聯絡,佯稱:可參加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陳文旭陷於錯誤,匯款多筆,其中,於109年5月21日14時11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分,應予更正)許,匯款1萬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