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584號
SCDM,109,訴,584,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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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栢緯


選任辯護人 曾艦寬律師
具 保 人 余玄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6048、6627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
下:
主 文
余玄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 項所明定。
二、被告周栢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竹地檢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余玄名於民國109 年5月26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稽 (見新竹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6048號偵查卷第34至35頁)。 嗣該案繫屬於本院,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0年8月4上 午9時30分到庭行審理程序,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遵期 到庭及告知無故未到庭將沒入保證金之法律效果,然被告並 未如期到庭應訊,且辯護人亦當庭表示:我於110年6月21日 、7月28日有聯繫被告提醒要開庭,但今日早上就聯絡不上 被告等語(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84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43 頁)。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遵期 到庭,又本院囑託拘提被告均無著,此有刑事報到單1份、 送達證書2份、新竹市警察局110年8月30日竹市警刑字第110 0029494號函暨拘票、報告書、照片、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 表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見本院卷第119頁、 第121頁、第141頁、第167至177頁、第179頁)附卷可稽。



復查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183頁)附卷可按,顯見 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 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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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