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460號
PCDV,110,除,460,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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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程富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朱秋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5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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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6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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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宏其水電工│第一銀行新│109年12月1日│9,997元 │MA2918309 │ │
│ │程事業有限│莊分行 │ │ │ │ │
│ │公司陳俊吉│ │ │ │ │ │
├───┼─────┼─────┼──────┼─────┼─────┼──┤
│002 │宏其水電工│第一銀行新│109年12月1日│4,582元 │MA2918310 │ │
│ │程事業有限│莊分行 │ │ │ │ │




│ │公司陳俊吉│ │ │ │ │ │
├───┼─────┼─────┼──────┼─────┼─────┼──┤
│003 │宏其水電工│第一銀行新│109年12月1日│6,636元 │MA2918311 │ │
│ │程事業有限│莊分行 │ │ │ │ │
│ │公司陳俊吉│ │ │ │ │ │
├───┼─────┼─────┼──────┼─────┼─────┼──┤
│004 │宏其水電工│第一銀行新│109年12月1日│194,919元 │MA2918312 │ │
│ │程事業有限│莊分行 │ │ │ │ │
│ │公司陳俊吉│ │ │ │ │ │
├───┼─────┼─────┼──────┼─────┼─────┼──┤
│005 │宏其水電工│第一銀行新│109年12月1日│4,148元 │MA2918313 │ │
│ │程事業有限│莊分行 │ │ │ │ │
│ │公司陳俊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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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