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22號
PCDV,110,重訴,222,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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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原   告 李進東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被   告 李明銓 
      李義宗 
      李建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   告 李桂馨 
      李美玉 
      李美珠 
      李桂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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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