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93號
上 訴 人 蔡易倫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林子傑
即 被 告 指定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93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