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79號
原 告 李憶雯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
被 告 陳品皓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複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以原告「李憶雯」之名字創設FACEBOOK帳號(下稱系爭 臉書帳號),以一臉部猙獰之女子照片作為帳號之頭貼,冒 用原告名義發布附表一所示具有誹謗性質貼文。又被告於其 FACEBOOK個人帳號「陳品皓」(下稱被告臉書帳號)發布附 表二所示公開貼文,貼文內容以不實消息誹謗原告,被告甚 至標記原告以及被告數位家人,以此手段損害原告名譽,致 原告名譽受有極大損害。被告上述行為皆使原告社會評價與 人格尊嚴受有極大損害,已嚴重侵害原告人格權及名譽權, 造成原告重大精神痛苦並就醫治療。被告所述事實足以貶損 原告之社會評價,並全然不能證明所述之內容為真實,且非 與公眾利益相關,被告行為目的主要係為貶抑原告名譽、毀 壞原告形象,原告因此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得依法請求 賠償,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 等語。
㈡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00 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臉書帳號並非被告所創立,被告既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原告自不得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又附表二所示貼文並未明確 指出描述對象,亦無可供辨識身分之訊息,內容無法知悉貼 文所指何人,除本人、前夫或親暱之家人外,不會與原告做 連結,應未對原告名譽造成損害。倘認附表二所示貼文可知 悉所指稱對象,惟該貼文並無謾罵等字眼,均係事實描述, 並無任何誹謗原告之處,且依原告胞妹以FACEBOOK帳號「黎 慧」之留言:「妳只要任何人對你付出. 關心,妳…,曾幾
何時真正關心別人了,妳永遠最關心的. 最愛的,只有…錢 」、「閒閒沒事搞外遇,被妳前夫抓到不只一次,人家忍無 可忍才離婚,妳對外跟別人說,是因為你太照顧娘家所以才 離婚…爸爸的保險金98萬,妳私下帶爸爸去更改受益人是妳 ,錢全部進你的口袋,弟弟的保險金也進你的口袋…當媽媽 . 爸爸. 弟弟相繼過世,妳什麼都不想,只擔心所有的文件 資料何時能到妳手上,因為妳要拿錢啊!…」等語,再再證 明附表二所示貼文並非空穴來風的不實指述,參照大法官釋 字509 號解釋理由書摘要,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前開貼文為 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退萬步言,倘一般人 不僅可藉附表二所示貼文知悉所指對象,且該貼文有誹謗原 告之意,然被告發表日期為民國107 年5 月28日,原告提出 貼文發表時間顯示為2 小時,且107 年5 月31日上午12時9 分於該貼文下留言,故原告早於被告發表附表二所示貼文後 2 個小時,最晚遲至107 年5 月31日上午12時9 分即已知悉 貼文內容,依民法第197 條規定2 年消滅時效,原告遲至11 0 年1 月8 日始提起本件訴訟,顯已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 辯。
㈡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 項所示。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系爭臉書帳號為被告以原告姓名創設,且發表附表 一所示貼文,被告另以其臉書帳號發表附表二所示貼文,前 開貼文內容均具誹謗性質,侵害原告之人格權及名譽權,被 告應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500 萬元等語,被告固未否認發 表附表二所示貼文,然就其應否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則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爭執所在厥為:系爭 臉書帳號是否為被告所創設並發表附表一所示貼文?原告得 否就附表一所示貼文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 告就被告發表附表二所示貼文,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是否已罹於時效?倘否,得否請求被告賠償?經查: ㈠附表一所示貼文部分: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臉書帳號 乃被告所創設,並發布附表一所示貼文等節,為被告所否認 ,自應由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觀諸原告提 出其子女黃于蒔與原告友人間對話紀錄為佐(見本院卷第99 頁至第100 頁),黃于蒔經原告友人詢問有無看過系爭臉書 帳號之貼文時,雖表示「這件事我罵過他們了」、「因為李 憶雯消費我姑丈,所以我表姊不滿」等語,然此僅為黃于蒔
個人之陳述,其是否確有向被告確認並獲得證實,尚無從憑 此對話紀錄而為判定,被告辯稱前開對話紀錄僅為黃于蒔或 原告友人之臆測,尚非無可採。又參酌系爭臉書帳號雖以原 告姓名「李憶雯」創設,然「李憶雯」之姓名並無特殊性, 原告亦非屬公眾人物,一般人應無得逕認系爭臉書帳號係指 原告,且附表一所示貼文內容多為「李憶雯」個人陳述,所 提持續在精神科就診或住院、遭小孩及家人討厭、酗酒等內 容,並非專屬原告之獨特經歷,於現代社會中實非鮮見,故 附表一所示貼文固有「李憶雯」自我嘲諷之意味,仍與故意 以不實陳述侵害他人名譽或人格權之誹謗有間,無從為有利 於原告之認定。是以,原告未能舉證系爭臉書帳號為被告所 創設並發表附表一所示貼文,且該貼文亦非屬誹謗原告之侵 權行為,故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 責任,即屬無據。
㈡附表二所示貼文部分:
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 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97 條第1 項前段、第1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固不否認以其臉書帳號發表附表二所示貼 文,然該貼文係被告於107 年5 月28日下午9 時1 分時所發 布,此有被告提出之臉書資料為佐(見本院卷第151 頁), 並經本院當庭勘驗瀏覽被告臉書網頁過程之錄影畫面確認無 訛(見本院卷第156 頁、第151 頁)。原告雖主張被告係於 108 年5 月間始張貼云云,然就此並未提出任何事證為佐, 其主張自無可採。又被告發表附表二所示貼文後,原告於10 7 年5 月31日上午12時9 分即發言回應,此有被告提出原告 回應之臉書資料為憑(見本院卷第123 頁),亦經本院當庭 以法庭電腦連結被告臉書網頁瀏覽後確認無訛(見本院卷第 156 頁),堪認原告至遲於107 年5 月31日即已知悉被告有 發布附表二所示貼文之行為,則原告若認被告前開貼文有侵 害其名譽權、人格權之侵權行為,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應 自107 年5 月31日開始起算2 年,於109 年5 月30日滿2 年 消滅時效,原告迄至110 年1 月8 日始提起本件訴訟(見起 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已逾2 年消滅時效,故被告所為時 效抗辯,為屬可採。是以,原告就被告發布附表二所示貼文 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被告自得拒絕 給付,故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 任,為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系爭臉書帳號並非被告所創設並發表附表一所示 貼文,且原告就被告發表附表二所示貼文之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原告不得請求被告賠償。從而,原告 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5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暨攻擊防禦方法 與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 不一一加予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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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 │ 以原告姓名創設之臉書帳號貼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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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月12日│都看了這麼多年了精神科了,我怎麼還沒好,成│
│下午3時許 │天找人麻煩,我也不想這樣,連我的小孩和家人│
│ │都討厭我。可是我知道我是神經病阿對不起。總│
│ │有一天我一定會好起來的。 │
├──────┼─────────────────────┤
│108年1月12日│好煩哦整天只能找人麻煩為樂,對了最近打算繼│
│下午4時許 │續編新的劇本,有朋友可以幫我想內容嗎?要可│
│ │以騙到錢的那種。畢竟我已經不是那個任你們欺│
│ │負的憶雯了,最近又有點缺錢了。 │
├──────┼─────────────────────┤
│108年1月12日│喝這罐今晚可以去住院嗎?可是只有這罐應該不│
│下午10時許 │夠我喝,有人可以借錢給我讓我去買更多嗎?不│
│ │然我怕醫生不給我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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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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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 │ 被告以其臉書帳號發布之貼文內容 │
├──────┼─────────────────────┤
│108年5月某日│李小姐…佩服您睜眼說瞎話的技能及您裝可憐的│
│ │能力…明明連德菱技術學院都沒有畢業…您的前│
│ │夫以及文中所提的于蒔這麼多年來,何等無辜的│
│ │被你糟蹋傷害,整天只會酗酒,導致酒精過高,│
│ │送往醫院去住院,請領各家保險公司高額理賠金│
│ │,無疑自己嚴重酗酒,濫用健保以及保險公司理│
│ │賠金…為何花了這麼多您前夫的錢,去買了一堆│
│ │名牌及化妝品,買了一堆全部放到過期。還有我│
│ │們家于蒔從來沒有這種疾病問題,妳卻從他小時│
│ │候就帶他去頭部插滿針…你不覺得自己很恐怖嗎│
│ │?您的前夫飽受妳給的折磨多年,直到他完全受│
│ │不了,努力的想擺脫你這個雙面的可怕女人,為│
│ │了甩掉妳,給了妳一間房子、一台汽車、每月大│
│ │筆贍養費,前陣子還打電話給前夫說我知道你在│
│ │天母的房子貸款繳完了,不如我跟你換吧…想問│
│ │你這麼多年來騙了這麼多人,晚上睡的著嗎?還│
│ │是說了太多謊,怕被拆穿怕到睡不著,所以才一│
│ │次灌掉一罐角瓶,讓自己酒精超標去住院騙保險│
│ │理賠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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