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郭永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中義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民國110年8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