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賴順斌
被 上訴人 楊魯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尚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431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 萬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