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478號
PCDV,110,訴,1478,202109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478號
原   告 周約瑟 
被   告 劉育玫 
      曾怡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債權人於民國110年3月8日,持本院108年 度家全字第11號假扣押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因其等收受假扣 押裁定已逾30日,依法本應駁回其聲請,惟本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即被告劉育玫竟接受聲請,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 所職員即被告曾怡惠亦配合辦理查封原告所有之不動產,致 原告無法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予他人,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塗銷假扣押查封登記。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 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 第1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 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 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 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 第53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 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 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強制 執行法第132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係請求被告即司法事務官 、地政人員塗銷假扣押查封登記。然稽之上開規定,原告如 欲塗銷假扣押查封登記,本應循上開程序聲請撤銷假扣押裁 定、執行處分,而非逕以訴訟方式訴請司法事務官、地政人 員塗銷假扣押查封登記。準此,本件原告所訴之事實,程序 上顯有未合,其請求被告塗銷假扣押查封登記,在法律上顯 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不經言詞 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