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467號
PCDV,110,補,1467,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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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67號
原   告 陳云晞 
被   告 孫正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5,000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9,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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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