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芷綾、劉芷葳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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