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441號
PCDV,110,補,1441,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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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芷綾劉芷葳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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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