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10號
聲 請 人 郭麗玲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香港商九德興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
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 元(壹仟元),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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